(中央社記者游凱翔台北9日電)台北市新店某社區一名管理員,替女住戶更換樓梯間電燈泡後,佯稱有異物入眼,要求借用女住戶家廁所,未料卻強行以下體磨蹭女子、揉捏臀部,二審高院審理後,判他10月徒刑。 這起案件發生在去年1月,在新北市新店區三民路上一處社區大樓工作的管理員,收到通知到一名女住戶的家門外更換樓梯間電燈泡,並由女子在旁穩固摺疊梯預防跌倒,換畢後卻以眼睛遭異物侵入,向女子借用家中廁所。 女子出於好心,便開門讓這名管理員入內,由於兩人有身高差距,女子要求管理員坐在馬桶上好方便清洗雙眼,沒想到管理員一時獸性大發,竟強行將女子壓近身體以下體磨蹭,而右手則不時揉捏女子臀部,女子反抗後管理員變本加厲,最後更施加力量猥褻。 由於女住戶的3歲孩童在浴室外,為了怕驚動小孩這名女子當時並未呼叫,待管理員離開住家後立刻報警,而這名管理員也被依法提起公訴。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,判管理員10月徒刑。案件上訴二審,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時,管理員矢口否認犯案,強調是女住戶之前遭他碎念不滿、挾怨報復,但合議庭根據雙方事後的對話錄音、證人證詞等,認定管理員有罪,因此維持一審認定,全案仍可上訴。105080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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